1次
去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实施主体
碑林审批服务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1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
2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3授权委托书
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5花名册
6新任命质量负责人身份证
7新任命质量负责人毕业证书
8新任命质量负责人职称证明
9新任命质量负责人个人简历
10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1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12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13经营设施、设备目录